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1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判決確定後,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95年7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6年7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6年7月24日法矯字第0960026946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3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瓊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