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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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83號

聲請人 張見銘

張志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張錦都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錦都(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錦都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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