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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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請人 蔡正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1430603-5

1

1000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429296-6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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