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訴人即被告振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偉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源福 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利益,分別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金額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第三項之排除侵害請求權(亦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以165萬元計算),合計為1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45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俊龍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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