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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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116號聲請人 林正雄
林玉惠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因本件被繼承人 林瑞發 於民國44年7月25日死亡,台端等
於109年6月29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之3個月期限,請於文到後5日內釋明聲請人等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為何不知悉自己父親過世?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