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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