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訴人甲○○原名 黎明輝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周紹武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