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告祭祀公業 何合季 法定代理人甲○○
乙○○丙○○上4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11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分別乘以各該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74,438元,計算式如下:
①(77.24+100.89)×34,000元=6,056,420元②29.05×103,000元=2,992,150元③(56.59+102.81)×77,954元=12,425,868元①+②+③=21,474,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1,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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