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7年8月18日判決確定前之97年4月26日及同年5月29日,先後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2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法應併合處罰之。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附表: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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