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悸媁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1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頁第6至7行「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更正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第1頁第18至19行「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更正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第2頁第3至4行「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更正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部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嚴禁毒品之禁令,仍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五公克以上,所為影響社會治安,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其所持有毒品數量、期間,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然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現行法改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下同)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而言;倘係查獲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所查獲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含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第三級毒品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thyl-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Methyl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愷他命(Ketamine)、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4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包裝前揭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物,與本案無關,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橘子果汁包裝咖啡包5包(1)橘子果汁包裝咖啡1包(5包抽3包)鑑定結果:送驗橘子果汁沖泡飲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5級毒品每非歐隆成分、第3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驗前淨重5.972公克(驗餘淨重4.769公克)。(2)橘子果汁包裝咖啡1包(5包抽3包)鑑定結果:送驗橘子果汁沖泡飲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5級毒品每非歐隆成分、第3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驗前淨重10.019公克(驗餘淨重8.839公克)。(3)橘子果汁包裝咖啡1包(5包抽3包)鑑定結果:送驗橘子果汁沖泡飲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5級毒品每非歐隆成分、第3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驗前淨重7.032公克(驗餘淨重5.810公克)。2小惡魔包裝毒品咖啡包4包(1)小惡魔包裝咖啡1包鑑定結果:送驗方塊惡魔沖泡飲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4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第3級毒品4-methy-a-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成分、氯乙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7.208公克(驗餘淨重6.004公克)。(2)小惡魔包裝咖啡1包鑑定結果:送驗點點惡魔沖泡飲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3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淨重4.633公克(驗餘淨重3.822公克),純度12.2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68公克。(3)小惡魔包裝咖啡1包鑑定結果:送驗金色惡魔沖泡飲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3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淨重5.656公克(驗餘淨重4.436公克),純度5.0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87公克。(4)小惡魔包裝咖啡1包鑑定結果:送驗彩虹惡魔沖泡飲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3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0.3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31公克、Eutylone成分,驗前淨重9.298公克(驗餘淨重8.045公克)。3他牌包裝毒品咖啡包4包(1)賓利包裝咖啡1包鑑定結果:送驗賓利沖泡飲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3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淨重5.520公克(驗餘淨重4.333公克),純度4.9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72公克。(2)兄弟你說包裝咖啡1包鑑定結果:送驗兄弟你說沖泡飲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3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淨重7.587公克(驗餘淨重6.320公克),純度3.8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91公克。(3)迷彩包裝咖啡1包鑑定結果:送驗迷彩沖泡飲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3級毒品Methylone(bk-MDMA)成分,純度1.3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85公克、第3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驗前淨重6.177公克(驗餘淨重5.015公克)。(4)舌頭包裝咖啡1包鑑定結果:送驗舌頭沖泡飲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3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淨重5.101公克(驗餘淨重3.937公克),純度4.6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39公克。4(1)愷他命1包鑑定結果:送驗白色結晶狀檢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3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8.934公克(驗餘淨重38.909公克),純度88.31%,純質淨重約34.383公克。(2)鑑定結果:送驗白色結晶狀檢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3級毒品Eutylone成分,檢驗前淨重3.508公克(驗餘淨重3.480公克),純度0.10%,純質淨重約0.004公克。(3)鑑定結果:送驗白色結晶狀檢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3級毒品4-methy-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檢驗前淨重1.705公克(驗餘淨重1.684公克)。(4)愷他命1包鑑定結果:送驗白色結晶狀檢品1包(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含第3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6.190公克(驗餘淨重6.170公克),純度80.66%,純質淨重約4.993公克。5一粒眠1顆鑑定結果:送驗粉紅色錠劑檢品1顆(識別條碼:B00000000),經檢驗未含有毒品成分。6磅秤2台7K盤2個其中1個自四樓房間查扣8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開機密碼:0728、序號:00000000000000)9分裝袋3大包其中2大包自四樓房間查扣10刮片1片四樓房間查扣11篩網1支四樓房間查扣【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1846號被告甲○○女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thyl-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Methylone)、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愷他命(Ketamine)、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12時36分前某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鴻哥 」,無償取得摻有上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預備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又於109年11月9日23時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猴子」,以新臺幣95,000元之代價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預備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於109年11月17日12時36分許,為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執行搜索,扣得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34.383公克)、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4.993公克)、摻有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橘子果汁圖樣咖啡包5包(毛重共41.42公克)、摻有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甲基甲基卡西酮、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惡魔圖樣咖啡包4包(毛重共31.78公克)、摻有甲基甲基卡西酮、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咖啡包4包(毛重共28.32公克)、摻有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1包(毛重4.05公克)、摻有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1包(毛重2.49公克)磅秤2台、K盤2個、分裝袋3包、刮片1片、篩網1支、廠牌iphone手機1支,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現場蒐證照片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另扣案之愷他命、咖啡包、K盤,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8日
檢察官紀芊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立偉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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