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國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二、提出影印清晰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