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1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53,03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