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85號原告 魏在書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年8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