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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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17號原告 張嘉明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景福開發有限公司、 鄭紹政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7,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