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附表:E┌──────────────────────────────────────────────────────┐│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苗栗│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壹拾參萬玖仟零肆│FAZ三二0三八││││司│分行││拾玖元│九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