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8月2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開庭進行審理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國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