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1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1年
7月,編號7至8曾定應執行刑1年),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裁定書1份及刑事判決書7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4日│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11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8085│96年度毒偵字第9749│96年度毒偵字第9873│││號│號│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6524號│98年度簡字第7718號│96年度簡字第7362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27日│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6524號│96年度簡字第7718號│96年度簡字第7362號││││││││判決├──┼─────────┼─────────┼─────────┤││確定│97年1月21日│97年4月7日│97年4月7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月9日│96年12月25日│96年1月24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68│97年度毒偵字第722│96年度偵字第22271│││號│號│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241│97年度易緝字第134│97年度審訴字第588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7月24日│97年10月22日│98年2月6日│││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241│97年度易緝字第134│97年度審訴字第5880││││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8月18日│97年11月17日│98年3月2日│││日期││││└───┴──┴─────────┴─────────┴─────────┘┌──────┬─────────┬─────────┐│編號│7│8│├──────┼─────────┼─────────┤│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月8日│97年1月9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2475│97年度偵字第12475│││號│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63│98年度審訴字第1163││││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4月21日│98年4月21日│││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63│98年度審訴字第1163││││號│號││判決├──┼─────────┼─────────┤││確定│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