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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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泳宏
選任辯護人陳琮涼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號、113年度偵字第3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