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91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9月6日本院95年度拍字第1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