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695號
原告 吳雲集
被告 陳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44元(計算式:80,100+9,444+20,000=109,5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