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84號
原告 楊玉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幫手產後護理之家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