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47號抗告人 林認訓 相對人 黃德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抗告人黃德慶、住新北市○○區○○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林認訓、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關於「相對人林認訓」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黃德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