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9號原告 饒莉玲饒鳳英
朱永清 朱逸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被告 朱永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四頁附件一、附件二,關於「郵局0000000-000000000」之局帳號記載,應更正為「郵局0000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石勝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