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46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思微
被 告 莊志忠
王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莊志忠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
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莊志忠、王素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零肆拾貳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