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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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家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
11行前段「至同月5日間某許」,應更正為「至同月5日間
某時許」。
二、至扣案吸食器1組係被告以塑膠管等分別為本可供其他用途
之物品拼湊組成,應非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但其為
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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