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桃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施佩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4月14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佩瑜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壹支及藍色氣球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年4月7日16時35分許。
㈡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號315房即真善美汽車旅館
。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
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所有氧化亞氮鋼瓶1支及藍色氣球1個扣案可憑。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為
警查獲後坦承上情,態度配合,而上開非行造成之危害主要
係戕害其自身之身體健康、尚未造成他人損害,且被移送人
前無相同非行紀錄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
氧化亞氮鋼瓶1支及藍色氣球1個,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
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沒入。
四、根據醫學文獻,吸入過量氧化亞氮(即笑氣)或長期使用,
會產生周邊神經病變,如麻痺、耳鳴、不能平衡、反射減弱
及亞急性脊髓合併退化,或造成肺氣腫、氣胸、造血機能障
礙,亦可能產生精神疾病徵候,如幻覺、失憶、憂鬱等症狀
。本院希冀被移送人經此次裁罰,能引以為戒,不再重蹈覆
轍,戕害自身健康,附此敘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