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紀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紀康竊盜貳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㈠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3行前段「00年度士簡字第634號判決
」,應更正為「00年度士交簡字第634號判決」。
㈡被害人或告訴人「 溫宜桓 」,均應更正為「 温宜桓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
高30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