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8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鈞智選任辯護人林輝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30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鈞智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鈞智(起訴書誤載為 陳柏文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27日凌晨2時7分53秒至2時18分59秒分許,先以其所使用之「星城online」線上遊戲(下稱星城網遊)暱稱「就是愛糖」與 陳柏融 所使用之星城網遊暱稱「JACKKKKK」互相聯絡約定交易第二級毒品之細節後,於同日凌晨2時40分許,2人在 陳柏融斯 時所任職、位在臺中市○○區○○路上之貨運公司碰面,被告當場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柏融,陳柏融則交付購毒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予被告,被告以此方式販賣價值2,0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柏融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同法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參)。末按施用毒品者其供出來源,因而破獲者,法律復規定得減輕其刑,其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其供述之真實性自有合理之懷疑;施用毒品者關於其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俾 貫澈 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421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案不得僅憑購毒者單一證詞,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本案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依起訴書「證據清單」的記載,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陳柏融之證述、證人即被告前女友 潘翠葉 之證述、星城網遊之會員申請資料、星城網遊遊戲對話歷程與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曾使用暱稱「就是愛糖」之帳號遊玩星城網遊,惟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陳柏融之犯行,辯稱:「就是愛糖」這個帳號有很多人都在用;我跟潘翠葉分手後就沒有玩星城網遊,起訴書認定的購毒對話紀錄並不是我的對話,我沒有和陳柏融互通毒品等語(見偵查偵字卷第59頁背面、本院卷第49頁背面、第82頁)。經查:
㈠證人陳柏融於偵查中雖證稱: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是講毒
品的事,是我要跟「就是愛糖」買毒品,「就是愛糖」就是被告,當天我們確實有交易毒品,被告有給我1包安非他命,我有拿2,000元給他云云(見偵查偵字卷第53頁背面)。
惟證人潘翠葉於本院審理中結稱: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是我和陳柏融的對話紀錄,陳柏融要找軒借錢,但借太多了,軒不理他,陳柏融才找我借;附表編號29、編號30是我跟陳柏融說我當時使用的電話是0000000000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背面)。證人潘翠葉既明確證稱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係證人陳柏融向其借貸之對話,該證詞顯與證人陳柏融上開證詞矛盾,且證人潘翠葉已與被告分手,並曾於警詢中陳稱被告有轉讓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見警卷第6頁),是證人潘翠葉應無迴護被告之可能。則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被告是否為陳柏融之通話對象、通話內容是否為販賣毒品,即有可疑。況證人陳柏融另於偵查中證稱:交易毒品當時被告有帶他的女友到場云云(見偵查偵字卷第54頁),然此情亦為證人潘翠葉否認(見本院卷第79頁),是對於交易毒品之細節,證人陳柏融與潘翠葉之陳述亦有齟齬。證人陳柏融之證詞,既有上開瑕疵,即難憑此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㈡又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之前有玩星城網遊,有
使用過「就是愛糖」這個帳號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核與證人潘翠葉於警詢中陳稱:被告有玩星城網遊,他使用的暱稱有「就是愛糖」和「智欸欸智」等語相符(見警卷第5頁),足認被告確實曾使用「就是愛糖」之帳號登入星城網遊。惟證人潘翠葉於警詢中亦陳述:被告使用之手機門號有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這些門號都是我申辦給他用的等語(見警卷第5頁);復於本院審理中結稱:「就是愛糖」這個帳號是用我的手機登入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再參「就是愛糖」之登錄門號為0000000000號,有會員申請資料表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0頁),顯見「就是愛糖」之帳號登錄的門號係證人潘翠葉所申辦,被告必須透過證人潘翠葉,始得登錄「就是愛糖」之帳號。然證人潘翠葉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106年8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星城網遊暱稱「搖老公」與「就是愛糖」的對話,及同日下午4時33分許,「豐原不點」與「就是愛糖」的對話,是我的朋友問我被告是不是出事了,我回答是;106年8月28日凌晨
2時10分許,「豐原不點」與「就是愛糖」的對話,是被告的姊姊打一通電話過來,也有留電話叫我打回去;106年9月5日上午6時29分許,「就是愛糖」與「princess806」的對話是因為被告被抓了,被告的朋友就問我被告是不是不能從法院回來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78頁至第79頁),可認證人潘翠葉亦有使用星城網遊「就是愛糖」之帳號,該帳號並非僅有被告1人使用。是帳號「就是愛糖」之對話紀錄,並非當然即為被告之對話紀錄。又參附表編號29「就是愛糖」提供予「JACKKKKK」之電話為潘翠葉使用之手機門號,此經證人潘翠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業如上述;且證人潘翠葉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我在星城網遊有使用暱稱「破洨中」這個帳號,這個帳號被告沒有使用過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又帳號「破洨中」之登錄門號即為附表編號29所示之門號,有該帳號之會員申請資料表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核退字卷第9頁),足認該門號確為證人潘翠葉所使用,被告並未使用該門號。審酌證人潘翠葉於警詢時陳稱:(問:被告有沒有販毒)沒有等語(見警卷第5頁),若被告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陳柏融,被告豈有捨自己使用之手機門號不用,反而冒著犯行遭他人察覺之風險,而留下不知情之女友之電話作為與陳柏融後續通訊管道之理。是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應非被告與證人陳柏融討論販毒事宜之經過,自不得憑此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難認係被告販毒之紀錄,本案除證人陳柏融有瑕疵之單一證詞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本件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是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附表(時間:民國)┌──┬─────┬─────┬─────┬────────┐│編號│時間│發話者│受話者│對話內容│├──┼─────┼─────┼─────┼────────┤│1│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你那有沒有│││27日凌晨2││││││時7分53秒││││├──┼─────┼─────┼─────┼────────┤│2│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我 陳凱傑 │││27日凌晨2││││││時8分9秒││││├──┼─────┼─────┼─────┼────────┤│3│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軒勒找不到人│││27日凌晨2││││││時8分31秒││││├──┼─────┼─────┼─────┼────────┤│4│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我在找他人│││27日凌晨2││││││時9分13秒││││├──┼─────┼─────┼─────┼────────┤│5│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現金嗎!│││27日凌晨2││││││時10分6秒││││├──┼─────┼─────┼─────┼────────┤│6│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我也找不到眉有沒│││27日凌晨2│││有啦我跟你拿│││時10分15秒││││├──┼─────┼─────┼─────┼────────┤│7│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有│││27日凌晨2││││││時10分26秒││││├──┼─────┼─────┼─────┼────────┤│8│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多少│││27日凌晨2││││││時10分42秒││││├──┼─────┼─────┼─────┼────────┤│9│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兩張│││27日凌晨2││││││時11分0秒││││├──┼─────┼─────┼─────┼────────┤│10│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嗯嗯│││27日凌晨2││││││時11分11秒││││├──┼─────┼─────┼─────┼────────┤│11│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別拿那愛睡的蛤│││27日凌晨2││││││時11分25秒││││├──┼─────┼─────┼─────┼────────┤│12│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我在新台瑞│││27日凌晨2││││││時11分50秒││││├──┼─────┼─────┼─────┼────────┤│13│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要去哪裡找你還是│││27日凌晨2│││你過來│││時12分15秒││││├──┼─────┼─────┼─────┼────────┤│14│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在 娜裡 │││27日凌晨2││││││時13分34秒││││├──┼─────┼─────┼─────┼────────┤│15│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上次來載我跟外勞│││27日凌晨2│││那│││時14分0秒││││├──┼─────┼─────┼─────┼────────┤│16│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27日凌晨2││││││時14分40秒││││├──┼─────┼─────┼─────┼────────┤│17│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嗯嗯│││27日凌晨2││││││時14分46秒││││├──┼─────┼─────┼─────┼────────┤│18│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你多久│││27日凌晨2││││││時15分01秒││││├──┼─────┼─────┼─────┼────────┤│19│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十五│││27日凌晨2││││││時16分07秒││││├──┼─────┼─────┼─────┼────────┤│20│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什麼十五│││27日凌晨2││││││時16分32秒││││├──┼─────┼─────┼─────┼────────┤│21│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十五分鐘點│││27日凌晨2││││││時18分24秒││││├──┼─────┼─────┼─────┼────────┤│22│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好等你│││27日凌晨2││││││時18分59秒││││├──┼─────┼─────┼─────┼────────┤│23│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到哪了│││27日凌晨2││││││時38分25秒││││├──┼─────┼─────┼─────┼────────┤│24│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到了狗一直叫│││27日凌晨2││││││時39分17秒││││├──┼─────┼─────┼─────┼────────┤│25│106年8月│JACKKKKK│就是愛糖│等等│││27日凌晨2││││││時39分35秒││││├──┼─────┼─────┼─────┼────────┤│26│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快狗一直叫│││27日凌晨2││││││時40分06秒││││├──┼─────┼─────┼─────┼────────┤│27│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我在對面│││27日凌晨2││││││時40分54秒││││├──┼─────┼─────┼─────┼────────┤│28│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你有沒有微信│││27日凌晨2││││││時43分55秒││││├──┼─────┼─────┼─────┼────────┤│29│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0000000000│││27日凌晨2││││││時49分54秒││││├──┼─────┼─────┼─────┼────────┤│30│106年8月│就是愛糖│JACKKKKK│我的電話│││27日凌晨2││││││時50分5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