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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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650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壹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玖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0年11月21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
0萬元、105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至110年11月21日止,利息分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再減碼政府補貼利率0.85%,及依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2.5%計算,並同意嗣後隨機動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本息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每月21日繳款,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如未繳付貸款本息達6個月以上列入逾期催收者,上開200萬元借款部分即不再適用政府補貼利息之優惠,自逾期之日起除仍按原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詎被告丙○○僅分別繳交利息及本息至93年8月21日、同年7月21日止,即未再繼續繳付,且經催討無效,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未清償,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償還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並願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乙類第3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2紙、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2紙、切結書、定期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歷年基本放款利率變動一覽表及催告書各1紙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分別係上開借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方錦源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新台│利息│利率│違約金│││幣)││││├──┼───────┼─────┼───┼───────────┤│1│貳佰萬元│自民國93年│年息│自民國93年9月22日起至││││8月22日起│2.525%│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前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2│玖拾柒萬壹仟│自民國93年│年息│自民國93年8月22日起至│││捌佰零陸元│7月22日起│9.324%│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至清償日止││內者,按上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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