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承帆
廖明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文宏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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