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0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068號聲請人 徐芝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 陳明 提示日為何日。
㈢陳明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依據。
㈣相對人 黃茂洲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