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 黃姝娟 被告 莊育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將其名下所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三二一點零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土地其中九分之二,及其上金龍段四八九建號,門牌號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之建物其中三分之二移轉登記與 莊英聖 、 莊英男 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其名下所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三二一點零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土地其中九分之二,及其上金龍段四八九建號,門牌號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之建物其中三分之二移轉登記與莊英聖、莊英男分別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