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聲請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林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被告 廖明俊 、 蕭承帆 與原告 余文宏 間損害賠償訴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