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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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720號上訴人 祝文宇
祝妮南 祝文定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零柒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第二審程序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亦有準用,為同法第481條所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9月18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就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54萬5,035元【計算式:(22+26+49)平方公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90,155元(公告現值)=47,545,03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4萬5,660元;就反訴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關於基地租金之規定,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921萬2,400元【計算式:(26+49)平方公尺(面積)×當期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63,776元×年息5%×15倍=9,212,4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萬8,417元。
總計應徵第三審訴訟費用78萬4,077元(計算式:645,660+138,417=784,07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詹文馨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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