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林茂源 即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捐助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9條、第20條以及第21條,業於民國100年
6月4日之第12屆第15次董事會以及100年6月26日第12屆第1次臨時代表大會修改,爰檢附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9條、第20條及第21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暨組織章程2份、第12屆第1次臨時信徒代表大會會議記錄及簽到名冊以及第12屆第15次董事會議記錄及簽到名冊,依法聲請准許修改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之部分,屬令組織較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較具備者,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之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100年度法字第13號│├─────────────────┬─────────────────┤│原條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十九條││本寺之信徒代表由各該區信徒以無記名│本寺之信徒代表由各該區信徒以無記名││連記法選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連記法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名額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分配之董、監│其名額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分配之董、監││事,由各該區域每一名董、監事選出三│事,由各該區域每一名董、監事選出三││名信徒代表,但桃園市、八德市各以八│名信徒代表,但桃園市、八德市各以八││名信徒代表為限。│名信徒代表為限。││信徒代表出缺時不予遞補。│信徒代表出缺時不予遞補。││信徒代表之罷免,由各該區域之信徒罷│信徒代表之罷免,由各該區域之信徒罷││免之。│免之。││本選舉各該區域之信徒應有過半數之出│本選舉各該區域之信徒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進行投票選舉。│席,始得進行投票選舉。││信徒得委託同區域信徒代理出席,並計│信徒得委託同區域信徒代理出席,並計││入出席人數,但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入出席人數,但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二分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本寺置董事十九名,監事五名,按二十│本寺置董事十九名,監事五名,按二十││三條分配名額,由各該區域之信徒代表│三條分配名額,由各該區域之信徒代表││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任期均為四年│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連選得連任。││董、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不按期辦理│董、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不按期辦理││改選時,由常務董事一人或信徒代表過│改選時,由常務董事一人或信徒代表過││半數之連署推選一人召集臨時信徒代表│半數之連署推選一人召集臨時信徒代表││大會辦理改選。│大會辦理改選。││董、監事出缺,其任期尚有一年以上者│董、監事出缺,其任期尚有一年以上者││,由各該選區之信徒代表互選遞補之。│,由各該選區之信徒代表互選遞補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置常務董事五名│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置常務董事五名││,由董事互選之。置董事長一名,由董│,由董事互選之。置董事長一名,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之中選舉之,但連選得連│事就常務董事之中選舉之,任期三年,││任一次為限。│但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擔任董事長者應設籍於本寺祭祀轄區之│擔任董事長者應設籍於本寺祭祀轄區之││信徒且曾任本寺董、監事。│信徒且曾任本寺董、監事。││董事長之罷免,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長之罷免,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之。│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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