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4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9月4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14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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