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鵬宇(原名:黃仲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0號0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鵬宇(原名:黃仲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名:黃仲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002號、102年度易字第182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9月、8月確定,⑵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11月、7年9月(共6罪)、7年8月(共2罪)、3年10月、3年9月(共5罪)、3年8月、7月、7年8月(共2罪)、3年9月、3年8月,前開部分業經撤回上訴後確定,另部分則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就駁回上訴確定,另部分則經撤銷,改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前開⑴、⑵案件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42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3年1月24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100154349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授矯字第1100154349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