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志龍(原名胡金龍)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胡志龍前因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⑵因傷害罪,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⑴、⑵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自民國106年7月18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8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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