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JEREMYCHONGVOONSEER(鍾文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JEREMYCHONGVOONSEER(鍾文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JEREMYCHONGVOONSEER鍾文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0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18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為新加坡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惠玲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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