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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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債權人 黃種祥 債務人儒林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煜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聲請退還投資款部分,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又利息請求部分期間尚未屆至,逾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促 字第 9299 號其他文書(108.12.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竹簡調 字第 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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