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調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劉茂林
聲 請 人  劉茂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
  但書亦有明定。另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
  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
  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應屬訴訟成立要件之一,合先敘明。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
  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之,故請
  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
  人始為適格。
二、應補正事項:
 ㈠請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㈡系爭土地共有人 洪金崙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提
  起本件分割共有物前死亡,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
  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完整繼承系統
  表,暨檢附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又如有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
  確之聲明,即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等繼承人未為繼承登
  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是原告於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欄,除記載分割系爭土地之聲明外,並應同時記載
  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之聲明。
 ㈢查明上開事項後,如認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加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之聲明,
  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適當明確之應
  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清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