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57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非訟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游玉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次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玉琳發支付命令,經查該筆債權係債權人受讓而來,惟依債權人所提債權讓與通知釋明文件,該通知未合法到達債務人(該寄送地址為不按址投遞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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