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建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27號、104年度執字第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建忠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建忠犯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附表編號3所載之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雖受刑人張建忠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犯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就附表所示編號1、
2、3之三罪,受刑人張建忠業經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張建忠104年10月6日請求定刑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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