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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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聲請人全聯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啟修 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規定自明。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