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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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忠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1704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248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忠誠於民國105年12月
1日19時許,在屏東縣東港鎮某處飲用高粱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1時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46分許,行經屏東縣○○鎮○○街與嘉新路口,因騎車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味,於同日22時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3毫克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於105年12月2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5年12月9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
8日屏檢錦昃105速偵1704字第7362號函及本院收文戳章存卷可稽,自堪以認定,然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06年1月11日死亡,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