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修鳴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律師被告江承源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被告 吳昌衛 選任辯護人 莊美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修鳴、江承源、吳昌衛自民國壹佰年柒月捌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修鳴、江承源、吳昌衛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其等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為危害社會治安情節重大之重罪,所承受之刑罰制裁顯然較為嚴厲,渠等為逃避刑責,有相當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規定,自民國100年4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6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屬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之案件,且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又按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本案尚未確定,本院斟酌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上級審審理程序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7月8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李俊霖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