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促字第 362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362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6213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1年6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500 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
700 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99年6 月13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98,57
6 元及利息暨違約金200,476 元(已延滯三個月(含)以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6213 號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乙○○ │民國99年6月1│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83573 │ │3日 │ │19.71 ││ │元 │ │ │ │ │├──┼───┼─────┼──────┼──────┼───────┤│ 2 │新臺幣│乙○○ │民國99年6月1│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115003│ │3日 │ │19.71 ││ │元 │ │ │ │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乙○○ │民國99年6月1│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臺幣││ │83573 │ │3日 │ │700元 ││ │元 │ │ │ │ │├──┼───┼─────┼──────┼──────┼───────┤│ 2 │新臺幣│乙○○ │民國99年6月1│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臺幣││ │115003│ │3日 │ │700元 ││ │元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