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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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新一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0號中華民國93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7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訂民國101年8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張宏節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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