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睿紘(原名林育德)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本院94年度 金上更 ㈠字第272號),聲請減刑(聲請案號:103年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睿紘所犯業務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柒年,減為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睿紘因於民國87年年初至89年10月11日間犯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7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5371、1667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雖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予減刑,惟上開受刑人係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受刑人林睿紘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87年初-89.10.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15371、16677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72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12│├─┼──────┼───────────────────────┤│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03│├─┴──────┼───────────────────────┤│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等│├────────┼───────────────────────┤│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年6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