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五年,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七月中旬復犯毒品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